條款及細則

嚴禁承運禁品包括冒牌貨品及任何侵權物品等,違者一律送官究治,有關戶口亦會被即時終止。

 

發運人或閣下和本公司作為承運人須承認以下各項條款,做為共同遵守,並且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條件, 閣下自支付運費起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契約之條款。

 

,發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及承諾

 

1) 發運人或閣下及其委託的代理人保證所委託發運的物品符合國家法律及運輸部門能夠接受的,不違背承運人意志的物品,本公司即承運人對下列物品拒絕承運.

 

2) 易燃,易腐爛或具毒性,爆炸性,殺傷性,腐蝕性及放射之危險品;

 

3) 毒品或吸毒相關器具;

 

4) 妨害風化之圖書,照片,雕塑品或器具;

 

5) 侵犯商標,著者權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

 

6) 貨幣,增值稅發票,其他稅票或有價證券,金銀財寶,古董,贵重金屬;

 

7) 活動物,格物或種子;

 

8) 具有通信性質之信函;

 

9) 電子用品;

 

10) 一切粉末,液體物品及光碟;

 

11) 非正品/仿制的貨品.(如客人所寄的非正品或仿制貨品,不論貨品寄失與否,本公司一律不會作出賠償);

 

12) 外貿餘單的貨品;

 

13) 懷疑是品牌非正品的貨品,如說明是正品,但價錢是不合理的貨品;

 

14) 受到香港海關進口管制及澳門海關的禁運物品,如食物或中藥材料;

 

15) 不符合《香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貨品;

 

16) 發運人或閣下承諾本公司有權放棄或拒絕接收不適宜快運方式運輸的,有意或無意隱瞞物品真實名稱 及價值,以及國家法律明令禁示攜帶,郵寄,運輸的物品,一旦違反,發運人或閣下的願意承擔由 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17) 發運人或閣下及其委託的代理人保證接受和支付本公司所公佈的物品運價及相關的存倉,退運和轉運費用。

 

18) 閣下的貨物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又或者因貨物包裝不當或貨物本身等種種 因素,而引致其它貨物的污染或損毀,本公司有權追究發運人或閣下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19) 本公司對貨到付款之貨物一律拒收。

 

20) 天豐貨運代理中心只接受及處理一個運單號碼一個包裝貨件(或包含店鋪多件貨品).如賣家提供一 個運單號碼,但發出兩件或以上的包裝貨件,天豐貨運代理中心將拒收有關貨件或簽收後,如有任 何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發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及承諾

 

1.本公司有權獲知被承運物品的性質,品名數量及重量等,以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和運輸部門對承運物 品進行檢查或查處。

 

2.經天豐貨運代理中心委託發運的物品均會被隨機抽樣調查,或發現物品不符合[承運契約條款] 要求,本公司將拒絕承運。

 

3.本公司之工作人員有權查看貨物,在確認貨物中沒有違禁品的情況下,閣下及其委託代理人方可領 取貨物。

 

如使用本公司服務,即默認同意以上所有事項。

 

 

違禁品清單

一、全程經陸路運輸的國内件禁止收寄物品 

 

1. 貴重物品:金磚、銀條、現金、鉑金等。

 

2. 可議付的物品:信用卡、電話卡、車票、支票、非現金票證、空白的旅行票證等。

 

3.  古董和工藝品:如明代的瓷器、精緻的玻璃制品等。

 

4. 醫學樣品:診斷樣品、血樣、尿樣、人體組織等。

 

5. 易燃易爆、腐蝕性、毒性、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品。如:火柴、雷管、火藥、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體和固體)、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以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化工用品。

 

6. 各類烈性毒藥、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鴉片、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7. 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運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彈藥、仿真武器等。

 

8. 公司無法承諾貨物一定送到收貨人本人手上,但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遺失風險。

 

9. 妨礙公共的。如屍骨(包括已焚的屍骨)、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10. 動物、植物以及它們的标本。 11.難以辨認的白色粉末。 

 

11. 液體類:海鮮、含酒精的飲料(啤酒、白酒等)、水劑等。

 

12. 易碎品:玻璃制品

 

二、航空禁止收寄物品(包括"全程經陸路運輸的國内件禁止收寄物品"的所有内容) 

 

1. 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是指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财産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主要有以下幾類: 

 

a) 爆炸品:如煙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 氣體:如壓縮氣體、幹冰、滅火器、蓄氣筒(無排放裝置,不能再充氣的)、救生器(可自動膨脹的)等;

 

c) 易燃液體:如油漆、汽油、酒精類、機油、樟腦油、發動機啓動液、松節油、天拿水、膠水、香水等; 

 

d) 易燃固體:自然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活性炭、钛粉、椰肉幹、蓖麻制品、橡膠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幹燥的白磷、幹燥的黃磷、鎂粉等;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 

 

e) 毒性和傳染性物品:如農藥、锂電池、催淚彈等; 

 

f) 放射性物質;

 

g) 腐蝕品:如蓄電池、堿性的電池液;

 

h) 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磁鋼等含強磁的制品。

 

2. 任何藥品(注意與保健品的區别,固體狀保健品可适量收寄)。

 

3. 其他航空禁運品。如粉末狀物體(不論何種顔色)、液體(不論使用任何包裝)、外包裝有危 險标志的貨品、沒有國家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蓮、磚塊、沙石、帶氣火機、涉及"武器""槍支"概念的任何貨品(含玩具)等